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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视听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行使其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具体包括: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性的新作品的;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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